图解丨@山西高考生,收好这份招生政策
所以,死缓作为死刑的替代刑无法获得人们的认同,而法律的正当性基础正在于人们的普遍认可,因而其正当性与合理性严重不足。
中国红十字会需要诚恳地直面当下的信任危机,接受有足够公信力的第三方审计,通过全面且极尽细节化的财务公开来挽回局面,用痛彻心扉的彻底反省来求取公众的宽谅,用足以将"拿钥匙的人"关入牢笼的制度再造为中国慈善赢取明天。而做出这一判断的前提是,审计署和由红十字会自己延聘的审计机构均进行了严苛的审计操作,没有人为掩盖和规避等不法行为。
审计署此次发布中央五十多个国家部委和事业单位财政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但独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审计结果引来公众的格外关注,个中当然有特定时间段内特定事件的助推因素,但亦可从中窥见人们对红十字会由来已久的持续担忧。报告中提到,今年1月至3月,审计署对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010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红十字总会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超标采购420万元"等问题。吊诡之处在于,红十字会在使用国家财政拨款时所出现的诸多问题,为何在使用社会捐款过程中没有出现?退一步之后的追问则是,为何在对动辄数十亿的社会捐款审计中,偏偏指定了一些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舍弃有国际影响、或者起码在国内有影响力、公信力的审计机构?例如,壹基金就聘请了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善款的使用进行审计。进入专题: 红十字会这次废除13个,下次未必废除那么多。
人类历史上很多思想天才,其思想为当时的执政者所不容,结果被判了死刑。这也是司法的一种进步,要把这种进步在立法上慢慢地巩固、扩大。当然,它更可能催生以杀报杀,冤冤相报的社会效应。
这种不断制造的间接死亡,其悲惨和后果,甚于直接的杀戮……这,并不是他们仁慈到不再直接杀人,而是科学的发展,使他们不必亲自动手而已。而杀机四伏的环境,必然置人于难料的恐惧之中,尚在活着的生命,将人人自危,公众的生活质量亦随之降低。第七,免死的仁慈,还可能引发以杀人为手段的黑组织的出现孔子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苏格拉底亦认同此理。
而游叙弗伦对此亦表示赞同:我向天发誓,您说得对,苏格拉底,只有大智者方能如此。在很大程度上讲,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1949年后采取了激进主义法律变迁模式,与旧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划清界限,甚至彻底决裂。
该如何评价哥哥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哥哥所作所为似乎没什么错误,因为我们的司法政策长期以来鼓励大义灭亲之举。后各朝代大体沿袭之,直至20世纪中期。但从伦理亲情上讲,哥哥的行为应受谴责,怎能将骨肉兄弟主动送交警方呢?更何况,弟弟的犯罪行为还是为了自己。在这种激进主义的背景下,不少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都被废除了,亲亲相隐就是其中的一例。
汉宣帝用诏令的方式宣布亲亲得相首匿的合法性,他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记载着这么一个故事:年轻人游叙弗伦要主动告发自己的父亲杀人,苏格拉底对此提出了否定意见,他认为游叙弗伦不必自以为是地去控告自己的父亲,因为为子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不难看出,当下中国鼓励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与各国实践多有龃龉,与伦理人情格格不入。它是人们长期践行的习俗、道德、传统、经验等元素的积累和总结,而非一群人关起门来为他人和社会炮制出来的。
无论是历史上的中国,还是古今西方,都不鼓励大义灭亲的做法,相反,它们倡导亲亲相隐,或者豁免被告人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前几年,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块钱,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
这种法律观主张,法律来自民间,来自人们的持久互动,来自构成人们心智习惯的民情。譬如,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出对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
今天修改刑诉法摒弃大义灭亲,正是对这一错误的矫正。其实,从本性上讲,法律是慢慢演化的,而不是瞬间创设的。这两种不同的评价彰显出法律与伦理的脱节。当时的全权主义统治也加剧了对伦理常情的打击和扭曲。在过去,亲属之间互相揭发和批斗的现象比比皆是,文革时代达至顶峰,亲情、友情几近彻底崩溃。唐律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得相互容隐,拒绝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
也就是说,对亲属的忠诚必须服从对国家的忠诚,亲情伦理必须服从政治目标。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变迁的逻辑只能是渐进式的,而非革命性的。那么,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应当改变伦理?考诸古今中外的法律实践,结论只能说这样的法律不近人情。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这种激进主义思路认为,旧的法律和实践都是落后的、封建的、反动的,只有与它们决裂才能步入一个新的社会,才能建立起先进的、现代的、革命的法律制度来。
英美法系国家亦赋予近亲属尤其是配偶之间拒绝作证的权利。难怪普通法上的一个理念认为,法律是发现出来的,而非制定出来的。无论如何,激进主义法律变迁都是一个错误,不仅曾经导致无法无天的局面,而且使法律脱离了社会实践和伦理常情。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尤其是刑法被理解为镇压阶级敌人和异己分子的工具,任何人都有义务检举、揭发这些应被镇压的对象,哪怕是自己的亲属也不例外。
一个人可以表达对家庭和亲人的不忠,但决不可以表达对领袖和国家的不忠,否则就是反动的,就是阶级敌人。这一本来合乎伦理常情的制度安排,被当成陈规陋习扔进了垃圾堆
过去是一些不该杀的人被杀了,现在是一些该杀的人没有被杀(如云南省高级法院把多起非常恶劣的故意杀人案的一审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这两者都是对司法公正的偏离。进入专题: 少杀慎杀 和谐社会 。
判处死刑的人少了意味着社会太平和社会和谐,是在为和谐社会唱赞歌。社会公正反映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主要体现在两个领域:分配领域的公正和司法领域的公正。
少杀是指在涉及到死刑的案件时,使法官在量刑时尽可能的从轻判处,想方设法地使更多罪犯免除死刑。少杀慎杀政策主要体现在量刑环节中。相对于分配领域的公正,司法领域的公正更为重要,因为它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只有人们都感觉到自己受到公正的对待,他们才会对社会、对政府、对别的社会群体消除怨恚之心,才会对现存的秩序抱有认同感,也更乐意服从法律和与其他群体和睦相处。
所以,和谐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公正,离开了社会公正,和谐社会不过是一句空话。那些主张少杀慎杀是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的观点在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上存在着根本偏差。
这同鸵鸟以为把头埋在沙子里看不见危险因而危险就不存在了的逻辑是一致的。正是由于少杀慎杀政策偏离了司法公正,所以它在侵蚀着和谐社会的基础。
所以,司法中的少杀慎杀政策并非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对于人心的戕害远比分配不公大得多。